阿替利珠单抗主要用途是什么

药品基本信息

药品信息概要: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西药名。抗肿瘤药。本品用于治疗小细胞肺癌、肝细胞癌、早期非小细胞肺癌及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通用名称: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

处方类型:处方药

医保类型:非医保

参考价格:4580.00元-4789.80元

药品详细信息

药物相互作用:

未对阿替利珠单抗开展正式的药代动力学药物相互作用的研究。由于阿替利珠单抗通过分解代谢从循环中清除,预计不会发生代谢性药物-药物相互作用。 

注意事项:

1、一般事项

为提高生物制品的可追溯性,应在患者档案中记明(或注明)所使用药品的商品名和批号。

2、免疫相关性肺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肺炎病例,包括致死性病例。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肺炎体征和症状。对疑似肺炎患者进行影像学检查。

对于2级肺炎,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开始1至2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治疗。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应在≥1个月时间内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3级或4级肺炎,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3、免疫相关性肝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肝炎病例,其中有一些导致死亡。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肝炎体征和症状。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之前对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胆红素进行监测,并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期间进行定期监测。对于基线肝功能检查(LFT)异常的患者,应考虑给予适当的管理。

非肝细胞癌患者中对于2级事件,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开始1至2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治疗。如果事件改善至≤1级,则应在≥1个月时间内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3级或4级事件,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肝细胞癌患者中,如果基线时ALT或AST在正常范围内,之后升高至>3×-≤10×ULN,或者基线时ALT或AST>1-≤3×ULN,之后升高至>5×-≤10×ULN,以及基线时ALT或AST>3×-≤5×ULN,之后升高至>8×-≤10×ULN,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开始1至2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治疗。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如果ALT或AST升高至>10×ULN或总胆红素升高至>3×ULN,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4、免疫相关性结肠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腹泻或结肠炎病例。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结肠炎体征和症状。

对于2级或3级腹泻,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2级腹泻或结肠炎,如果症状持续超过5天或复发,则应开始1至2mg/k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治疗。对于3级腹泻或结肠炎,应开始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1至2mg/kg/日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进行治疗。症状改善后,应开始使用1至2mg/k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进行治疗。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应在≥1个月时间内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4级腹泻或结肠炎,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5、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肾上腺功能不全、垂体炎和1型糖尿病,包括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内分泌疾病临床体征和症状。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之前以及治疗期间定期监测甲状腺功能。对于基线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的患者,应考虑给予适当的管理。无症状的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患者可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甲状腺功能异常的无症状患者可以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症状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并根据需要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性治疗。对于有症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并根据需要使用抗甲状腺药物。当症状得到控制并且甲状腺功能改善时,可以恢复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对于症状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并开始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1至2mg/kg/日的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进行治疗。一旦症状改善,可改为1至2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口服治疗。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应在≥1个月时间内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或等效剂量,并且患者在接受替代治疗(如果需要)后状况稳定,则可恢复治疗。

对于2级或3级垂体炎,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并应开始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1至2mg/kg/天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进行治疗,并根据需要使用激素替代性治疗。一旦症状改善,可改为1至2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口服治疗。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应在≥1个月时间内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或等效剂量,并且患者接受替代治疗(如果需要)情况稳定,则可恢复治疗。对于4级垂体炎,应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1型糖尿病应使用胰岛素治疗。对于3级或以上高血糖症(空腹血糖>250mg/dL或13.9mmol/L),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如果通过胰岛素替代治疗使病情得到控制,可以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6、免疫相关性脑膜脑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脑膜脑炎。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脑膜炎或脑炎临床体征和症状。

对于任何级别的脑膜炎或脑炎,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应开始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治疗(1至2mg/kg/日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一旦症状改善,可改为1至2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口服治疗。

7、免疫相关性神经病变

已在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观察到可能危及生命的肌无力综合征/重症肌无力或格林-巴利综合征和面瘫。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运动和感觉神经病症状。

对于任何级别的肌无力综合征/重症肌无力或格林-巴利综合征,都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应考虑开始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激素(剂量为1至2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对于1级或2级面瘫,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应开始使用1至2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对于3级或4级面瘫,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8、免疫相关性脊髓炎

在阿替利珠单抗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脊髓炎。应密切监测提示有脊髓炎体征和症状的患者。对于2至4级脊髓炎,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9、免疫相关性胰腺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胰腺炎,包括血清淀粉酶和脂肪酶水平升高。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密切监测提示急性胰腺炎的体征和症状。

当出现3级或以上血清淀粉酶或脂肪酶水平升高、或2级或3级胰腺炎,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且应使用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1至2mg/kg/日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治疗。一旦症状改善,可改为1至2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口服治疗。当血清淀粉酶和脂肪酶水平在12周内改善至≤1级、胰腺炎症状已痊愈、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或等效剂量时,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4级或任何级别的复发性胰腺炎,应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10、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心肌炎,包括致死性事件。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心肌炎体征和症状。心肌炎也可能是肌炎的临床表现,应进行相应管理。

如果发生2级及以上心肌炎,则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应开始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治疗(1至2mg/kg/日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一旦症状改善,可改为1至2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口服治疗。

11、免疫相关性肌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肌炎,包括致死性事件。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肌炎体征和症状。对于可能出现肌炎的患者,应监测其心肌炎体征。

对于2级或3级肌炎,应停止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应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1至2mg/k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根据临床指征逐渐降低皮质类固醇剂量。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口服)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4级或3级复发性肌炎,或在发作后12周内无法将皮质类固醇剂量降至≤10mg泼尼松/日等效剂量,则应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12、免疫相关性肾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已观察到肾炎。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肾功能变化。

对于2级肾炎,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应开始使用1至2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3级或4级肾炎,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13、输液相关反应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中观察到输液相关反应。出现1级或2级输液相关反应的患者应降低输液速度或中断治疗。出现3级或4级输液相关反应的患者应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在密切监测的情况下,出现1级或2级输液相关反应的患者可以继续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可考虑用解热药和抗组胺药预防。

14、嗜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

在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报告了嗜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HLH),包括致死性病例。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的表现不典型或延长时,应考虑HLH。应监测患者的HLH临床体征和症状。对于疑似嗜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无论严重度如何,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15、免疫相关性重度皮肤不良反应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报告了免疫相关性重度皮肤不良反应(SCAR),包括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和药物反应伴嗜酸粒细胞增多和全身性症状(DRESS)的病例。应监测患者的疑似重度皮肤反应,并排除其他病因。基于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3级皮肤反应的患者,应暂停阿替利珠单抗给药直至恢复至≤1级,并应给予皮质类固醇。对于4级皮肤反应的患者,应永久终止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

对于疑似SCAR,患者应转诊至专科医生处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对于疑似SJS、TEN或DRESS的患者,应暂停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确诊SJS、TEN或DRESS的患者,应永久终止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在既往接受其他免疫刺激抗癌药物治疗后出现重度或危及生命的皮肤不良反应的患者中,应慎用阿替利珠单抗。

16、免疫相关性心包疾病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心包疾病,包括心包炎、心包积液和心包填塞,其中部分导致死亡。应监测患者的心包疾病临床体征和症状。剂量调整建议参见【用法用量】。

17、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在临床试验或同类其他产品中报告过以下有临床意义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全身性炎症反应综合征、组织细胞坏死性淋巴结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外展神经麻痹、Vogt-Koyanagi-Harada综合征、葡萄膜炎、虹膜炎和血管炎。

对于疑似2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排除其他原因并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对于重度(3级或4级)不良反应,给予皮质类固醇,泼尼松1至2mg/kg/天或等效剂量,然后逐渐减量。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中断或永久停药。

如果葡萄膜炎与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同时发生,则需评估Vogt-KoyanagiHarada综合征,已在该类别的其他产品中观察到该综合征,可能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治疗,以降低永久性视力丧失的风险。

18、特殊人群

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从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排除。尚未获得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的相关数据,此类患者应慎用阿替利珠单抗,而且使用之前应评估潜在的风险-获益。

19、胚胎-胎儿毒性

基于作用机制,阿替利珠单抗的使用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动物研究已经证明了PDL1/PD-1途径的抑制可导致发育中的胎仔发生致死性免疫相关性排斥反应的风险增加。

应告知孕妇对胎儿的潜在风险。育龄期女性应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20、药物滥用与药物依赖性

尚无可报告的数据。

21、对驾驶和机械操作能力的影响

尚未开展过对驾驶和机械操作能力的影响研究。

性状:

应为无色至微黄色溶液,不含防腐剂。 

关于阿替利珠单抗主要用途是什么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为处方药,属于非医保报销范围,参考价格约4580.00元-4789.80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主治医生或当地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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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瑞利珠单抗
1. 本品用于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患者的治疗。本适应症是基于一项单臂临床试验的客观缓解率和缓解持续时间结果给予的附条件批准。本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将取决于正在计划开展中的确证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能否证实卡瑞利珠单抗治疗相对于标准治疗的显著临床获益。2. 本品用于既往接受过索拉非尼治疗和/或含奥沙利铂系统化疗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的治疗。本适应症是基于一项II期临床试验的客观缓解率和总生存期结果给予的附条件批准。本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将取决于正在计划开展中的确证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能否证实卡瑞利珠单抗治疗相对于标准治疗的显著临床获益。3. 本品联合培美曲塞和卡铂适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一线治疗。4. 本品用于既往接受过一线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癌患者的治疗。5. 本品用于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晚期鼻咽癌患者的治疗。6. 本品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用于局部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一线治疗。7. 本品联合紫杉醇和顺铂用于不可切除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食管鳞癌患者的一线治疗。8. 本品联合紫杉醇和卡铂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适应症
用法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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