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批准文号 | S20220018 |
| 药品分类 | 靶向药 |
| 药品剂型 | 注射液 |
| 是否OTC | 否 |
| 适应症 | 肺癌,肝癌,胃癌,胰腺癌,宫颈癌,食管癌 |
| 生产厂商 | 康方生物 |
| 价格参考 | 5000-8000元/支 |
| 是否进入国家医保 | 是 |
| 上市情况 | 已上市2024年9月 |
| 用法用量 | 请在医生的专业指导下使用药物,包括了解正确的用药方法、剂量和用药时间。切勿仅凭药品说明书自行决定用药,以确保安全和疗效。 |

活性成分:卡度尼利单抗(双特异性重组人源化抗程序性死亡受体1和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相关蛋白4单克隆抗体)
辅料:组氨酸、盐酸组氨酸、蔗糖、聚山梨酯 80(I)和注射用水。
本品适用于既往接受含铂化疗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患者的治疗。
本品为基于替代终点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暂未获得临床终点数据,有效性和安全性尚待上市后进一步确证。本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将取决于正在开展的确证性临床试验能否证实卡度尼利单抗治疗临床获益。
本品联合含氟尿嘧啶类和铂类药物化疗用于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宫颈癌:本品采用静脉输注的方式给药,推荐剂量为 6mgkg,每2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胃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本品采用静脉输注的方式给药,推荐剂量为 10mgkg,每3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卡度尼利单抗联合化疗给药时,应首先给予卡度尼利单抗静脉输注,间隔至少 30分钟再给予化疗。另请参见化疗药物给药的处方信息(参见【临床试验】)
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可发生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可能为严重的或危及生命或致死性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可能发生在本品治疗期间或停药以后,可能累及多个组织器官。
对于疑似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定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根据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应暂停本品使用,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直至改善到<1级。皮质类固醇须在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内逐渐减量直至停药,快速减量可能引起不良反应恶化或复发。如果不良反应在皮质类固醇治疗后继续恶化或无改善,则应考虑使用非皮质类固醇类别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非表1另有规定,对于4级的(包括任何危及生命的)、某些特定的3级的或任何复发性3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或末次给药后 12周内2级或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未改善到 0~1级,或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皮质类固醇未能降至 <10m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应永久停药(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肺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肺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监测患者是否有肺炎症状和体征及影像学异常改变(例如,局部毛玻璃样混浊、斑块样浸润、呼吸困难和缺氧)。应排除感染和疾病相关性病因。发生2级免疫相关性肺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发生3级、4级或复发性2级免疫相关性肺炎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肝炎
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肝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在本品治疗前患者应接受肝功能检查及评估。治疗期间应定期监测患者肝功能的变化及肝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并排除感染及与疾病相关的病因。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肝炎,应增加肝功能检测频率。对于2级转氨酶或总胆红素升高,应暂停本品治疗。对于3级或4级转氨酶或总胆红素升高,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免疫相关性甲状腺疾病
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有甲状腺疾病的报告,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及其他甲状腺疾病(参见【不良反应】)。应密切监测患者甲状腺功能的变化及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对于症状性2级或 3~4级甲状腺功能减退,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对于症状性2级或3级甲状腺功能亢进,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给予抗甲状腺药物。当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症状改善及甲状腺功能检查恢复,可根据临床需要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对于4级甲状腺功能亢进,应暂停或永久停用本品。应继续监测甲状腺功能,确保恰当的抗甲状腺药物治疗(参见【用法用量】)。如果怀疑有甲状腺急性炎症,可考虑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高血糖症和1型糖尿病
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有高血糖症和1型糖尿病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治疗开始前,建议检査血糖水平等。在治疗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定期监测患者的相关实验室检査如血糖水平等,根据临床指征有需要时可行相关的其他检查。根据临床需要给予胰岛素替代治疗。3级高血糖症或1型糖尿病患者应暂停本品治疗,4级高血糖症或1型糖尿病患者应暂停或永久停用本品治疗,应继续监测血糖水平,确保适当的胰岛素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垂体炎
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有垂体炎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监测垂体炎患者的体征和症状,并排除其他病因。发生症状性2级或3级垂体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激素替代治疗。如果怀疑急性垂体炎,可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发生4级垂体炎时应暂停或永久停用本品治疗。应继续监测垂体功能和激素水平,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和其他激素替代疗法(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肾上腺功能不全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肾上腺功能不全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对肾上腺功能不全患者的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并排除其他病因。发生症状性2级肾上腺功能不全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发生 3~4级肾上腺功能不全时应暂停或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应继续监测肾上腺功能和激素水平,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和其他激素替代疗法(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发生1级或2级皮肤不良反应时可继续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发生3级皮肤不良反应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发生4级皮肤不良反应、确诊 Stevens-Johnson综合征(SIS)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骨骼肌肉疾病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骨骼肌肉疾病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发生1级肌炎、关节炎时可继续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发生2级及以上肌炎、关节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建议风湿免疫学专家会诊,并对症治疗或进行皮质类固醇治疗确诊4级炎性关节炎时应考虑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肾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肾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在本品治疗前患者应接受肾功能检查及评估。治疗期间应定期监测患者肾功能的变化及肾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多数无症状患者出现血肌酐升高。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肾炎应增加肾功能检测频率,并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的肾功能异常。对于2级血肌酐升高,应暂停本品治疗,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对于3级或4级血肌酐升高,建议肾病学专家会诊,并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胃肠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胃炎、腹泻及结肠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监测患者是否有胃炎、腹泻和其他结肠炎症状包括腹痛、粘液便或血样便等。应排除感染和疾病相关性病因。发生2级或3级胃肠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
发生4级或复发性3级胃肠炎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及肌钙蛋白异常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及肌钙蛋白异常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密切监测患者是否出现心肌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对于疑似免疫相关性心肌炎的患者,建议心脏病学专家会诊,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并进行心电图、心肌酶谱或心功能等相关检査。发生2级心肌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心肌炎恢复至 0~1级后能否重新开始本品治疗的安全性尚不明确。发生3级或4级心肌炎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
醇治疗,应密切监测心电图、心肌酶谱、心功能等(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血液疾病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血液疾病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在本品治疗前患者应接受血常规检查及评估。治疗期间应定期监测患者血常规的变化及有无出血倾向和贫血的症状、体征,并排除其他病因及合并用药因素。如发生血液疾病,应增加血常规检测频率。对于3级及以上贫血及血小板减少,应暂停本品治疗,并积极明确原因,及时给予对症支持治疗。直至改善至 0-1级,根据临床判断是否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及是否可重新开始。对于4级血小板减少症或明确诊断3级或4级溶血性贫血、溶血性尿毒症综合征、获得性血友病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胰腺炎
和实验室异常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胰腺炎和实验室异常报告(参见【不良反应】)。治疗期间应注意胰腺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如发生3级或4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应暂停本品治疗,密切观察有无胰腺炎症状,并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的淀粉酶/脂肪酶异常,如有急性胰腺炎证据按胰腺炎处理。2级或3级胰腺炎应暂停本品治疗,并考虑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4 级胰腺炎,建议消化科专家会诊,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此外,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报告了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包括虹膜睫状体炎、葡萄膜炎、多发神经病等(参见【不良反应】)。其他抗 PD-1/PD-L1/CTLA-4抗体也报告了未曾在本品治疗中观察到的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对于其他疑似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除非表1另有规定,首次发生2级或3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暂停本品治疗,需要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对于任何复发性3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内分泌疾病除外)和4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根据临床指征,给子皮质类固醇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本说明书描述了在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可能与卡度尼利单抗相关的不良反应的近似发生率。由于临床试验是在不同患者人群和各种不同条件下进行的,不同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不能直接比较,也可能不能反映临床实践中的实际发生率。
单药治疗
本产品单药治疗的安全性信息来自4项单药临床研究(AK104-101N=119]、AK104-201[N=2401、AK104-202[N=68]AK104-204IN=34],共计 461 例)。肿瘤类型包括宫颈癌(N=122)、非小细胞肺癌(N=72)、鼻咽(N=34)、肝细胞癌 (N=28)食管鳞癌(N=24)、黑色素瘤(N=21)、间皮瘤(N=20)、子宫内膜癌(N=12)、卵巢癌(N=11)、小细胞肺癌(N=11)结直肠癌(N=10)、胃癌 (N=10)、三阴乳腺癌(N=9)、神经内分泌癌(N=7)、肾细胞癌 (N=6)、胆管癌(N=5)、肾癌(N=5)胰腺癌(N=4)、前列腺癌(N3)、肉瘤(N=3)、食管癌(N=3)、头颈部鳞状细胞(N=3)、其他类型肿瘤(N=38)。上述研究中325例患者接受6mgkg每2周1次本品治疗,136例患者接受其他剂量本品治疗。本品中位给药时间为2.79个月(范围0.5-31.9个月),中位给药次数为6次(范围:1-56次)。47.1%的患者接受本品治疗>3 个月,26.9% 的患者接受本品治疗 >6个月,14.1%的患者接受本品治疗>12个月。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 461 例患者中,所有级别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84.4%。发生率>10% 的不良反应包括:皮疹(24.1%)、贫血(18.0%)、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6.3%)、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14.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13.4%)、瘙痒症(10.8%)和蛋白尿(10.0%)。3级及以上不良反应发生率为 24.1%,其中发生率>1%的包括贫血(3.7%)、输液相关反应(2.0%)、低钾血症(1.3%)、血小板计数降低(1.1%)。
与化疗联合治疗
本品联合卡培他滨和奥沙利铂在胃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安全性信息来自1项双直试验(AK104-302,共计 305 例患者接受本品治疗)。肿瘤类型包括胃腺癌(N=242)、胃食管结合部腺癌(N=63)。305 例患者均接受10mgkg每3周1次本品治疗本品中位给药时间为5.62个月(范围:0.5-22.2个月),中位给药次数为7次(范围:1-31次)。74.8%的患者接受本品治疗>3 个月,45.9%的患者接受本品治疗>6 个月,18.4%的患者接受本品治疗 >12 个月。接受本品联合卡培他滨和奥沙利铂治疗的 305 例患者中,所有级别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 94.8%。发生率 >10% 的不良反应包括:血小板计数降低(50.8%)、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42.0%)、贫血(35.4%)、白细胞计数降低(33.8%)、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29.2%)、发热(27.5%)、低蛋白血症(24.9%)、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19.0%)、血胆红素升高(19.0%)、低钾血症(18.0%)、食欲减退(17.7%)、淀粉酶升高(15.7%)、疲乏(144%)、皮疹(14.4%)、腹泻(13.8%)、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2.8%)、高血糖症(10.5%)和蛋白尿(10.2%)。3级及以上不良反应发生率为 69.2%,其中发生率>1%的包括血小板计数降低(27.9%)、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15.1%)、贫血(12.1%)、低钾血症(9.2%)、白细胞计数降低(6.9%).疲乏(3.9%)、淋巴细胞计数降低(3.3%)、皮疹(3.3%)、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3.0%)、-谷氨酰转移酶升高(3.0%)淀粉酶升高(2.6%)、食欲减退(2.6%)、高血糖症 (2.6%)、输液相关反应(2.6%)、血胆红素升高 (2.3%)、腹泻(2.3%)脂肪酶升高(2.0%)、低钠血症(16%)、糖尿病酮症酸中毒(1.6%)、肺部炎症(1.6%)、肝炎(1.3%)、肾炎(1.3%)、高脂血症(1.0%)和发热(1.0%)。
在没有进行配伍性研究的情况一本品不得与其他医药产品混合。本品不应与其它医药产品经相同的静脉通道合并输注。
于 2-8℃℃避光保存和运输,避免剧烈晃动,请勿冷冻。
妊娠期
尚无妊娠女性使用本品的数据。基于本品的作用机制及药理毒理(参见【药理毒理】),除非临床获益大于风险,不建议在妊娠期间使用本品治疗。
哺乳期
目前尚不清楚本品是否会经人乳分泌。以及本品对母乳喂养的婴幼儿及母乳产量的影响。由于人IG 会分泌到母乳中,本品对母乳喂养的婴幼儿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故建议哺乳期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停止哺乳。
避孕
直龄女性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次用药后4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生育力
尚未进行本品对两性生育力的研究,故本品对男性和女性生育力的影响不详。
暂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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