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 S20210053 |
| 药品分类 | 免疫抑制剂 |
| 药品剂型 | 注射液 |
| 是否OTC | 否 |
| 适应症 | 肺癌,胃癌,淋巴瘤,食管癌 |
| 是否进入国家医保 | 否 |
| 上市情况 | 已上市 |

非小细胞肺癌
联合治疗
本品联合培美曲塞和卡铂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本品联合紫杉醇和卡铂用于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单药治疗
本品用于在接受铂类药物为基础的同步或序贯放化疗后未出现疾病进展的、不可切除、III 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
结外 NK/T 细胞淋巴瘤
本品单药用于治疗复发或难治性结外 NK/T 细胞淋巴瘤(R/RENKTL)成人患者。
基于一项单臂临床试验的客观缓解率和缓解持续时间结果附条件批准本适应症,暂未获得确证性研究的临床终点数据,尚待上市后进一步确证。
食管鳞癌
本品联合氟尿嘧啶类和铂类化疗药物用于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的一线治疗。
胃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本品联合含氟尿嘧啶类和铂类药物化疗用于表达 PD-L1(综合阳性评分[CPS] ≥ 5)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一线治疗。
600 mg(20.0 mL)/瓶。西林瓶装注射剂:1 瓶/盒。
本品须在有肿瘤治疗经验的医生指导下用药。
用于治疗胃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时的患者选择
对于一线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应根据其 PD-L1 阳性表达状态,选择舒格利单抗联合化疗,PD-L1 表达需经充分验证的检测评估。
表达 PD-L1(综合阳性评分[CPS] ≥ 5)定义为:有任何强度 PD-L1 膜染色的肿瘤细胞和有任何强度 PD-L1 染色的肿瘤相关免疫细胞占所有肿瘤细胞的百分比 × 100 ≥ 5。
推荐剂量
本品推荐剂量为 1200 mg/次,静脉输注每 3 周给药 1 次,每次输注时间为 60 分钟或以上,直至出现疾病进展或产生不可耐受的毒性。如用于巩固治疗,本品治疗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舒格利单抗联合化疗给药时,应首先给予舒格利单抗。另参见化疗药物的处方信息。
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永久停药。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
接受舒格利单抗单药治疗的 523 例患者中所有级别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 80.1%,最常见(发生率 ≥ 10%)的不良反应包括:贫血、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皮疹、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发热、肺部炎症、血胆红素升高、蛋白尿、高血糖症、高脂血症。3 级及以上不良反应发生率为 16.1%,其中发生率>1% 的包括:贫血、肺部炎症、血胆红素升高、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低钠血症、皮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
接受舒格利单抗联合含铂化疗的 914 例患者中所有级别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 95.0%,最常见(发生率 ≥ 10%)的不良反应包括:贫血、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疲劳、低钾血症、低钠血症、发热、皮疹、腹泻、高脂血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高血糖症、γ-谷氨酰转移酶升高和血胆红素升高。3 级及以上不良反应发生率为 30.0%,其中发生率>1% 的包括:贫血、低钾血症、低钠血症、疲劳、γ-谷氨酰转移酶升高、肝功能异常、高血糖症和血胆红素升高。
对【成份】所列的活性成份或任何辅料存在超敏反应的患者。
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可发生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包括严重和致死病例。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可发生在本品治疗期间及停药以后,可能累及任何组织器官。
对于疑似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定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大多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是可逆的,并且可通过中断本品治疗、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和/或支持治疗来处理。整体而言,对于大部分 2 级以及某些特定的 3 级和 4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需暂停给药。 对于 4 级及某些特定的 3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需永久停药。对于 3 级和 4 级及某些特定的 2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根据临床指征,给予 1-2 mg/k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及其他治疗,直至改善到 ≤ 1 级。皮质类固醇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逐渐减量直至停药,快速减量可能引起不良反应恶化或复发。如果不良反应在皮质类固醇治疗后继续恶化或无改善,则应增加非皮质类固醇类别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本品给药后任何复发性 3 级或 4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内分泌疾病除外),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 2 级或 3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未改善到 0-1 级(内分泌疾病除外),以及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皮质类固醇未能降至 ≤ 10 m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应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肺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肺炎的报告。应监测患者是否有肺炎症状和体征,如呼吸困难、缺氧表现、咳嗽、胸痛等,以及放射学改变(例如局部毛玻璃样混浊、斑块样浸润)。疑似免疫相关性肺炎的病例应采用影像学、肺功能、动脉血氧饱和度等检查进行评估和确认,并排除感染、疾病相关等其他病因。对于 2 级免疫相关性肺炎的患者,应暂停本品治疗。对于 3 级或 4 级或复发性 2 级免疫相关性肺炎,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免疫相关性结肠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结肠炎的报告。应监测患者是否有免疫相关性结肠炎相关症状和体征,如腹痛、腹泻、粘液便或血样便,并排除感染和基础疾病相关性病因。对于 2 级或 3 级免疫相关性腹泻或结肠炎,应暂停本品治疗。对于 4 级或复发性 3 级免疫相关性结肠炎,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应考虑肠穿孔的潜在风险,必要时行影像学和/或内镜检查以确认。
免疫相关性肝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肝炎的报告。应定期(每个月)监测患者肝功能的变化及肝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并排除感染及与基础疾病相关的病因。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肝炎,应增加肝功能检测频率。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初始剂量为 0.5-1 mg/kg/天(针对 2 级肝炎)和 1-2 mg/kg/天(针对 ≥ 3 级肝炎)泼尼松或等效剂量,之后逐渐减少剂量】,并根据肝酶升高的严重程度决定是暂时停药还是永久停药。对于 2 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暂停本品治疗。对于 3 级或 4 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免疫相关性肾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肾炎报告。应定期(每个月)监测患者肾功能的变化及肾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肾炎,应增加肾功能检测频率。多数出现血清肌酐升高的患者无临床症状。应排除肾功能损伤的其他病因。肾功能变化,排除肾功能损伤的其他病因。对于 ≥ 2 级肾炎给予皮质类固醇(初始剂量为 1-2 mg/k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之后逐渐减少剂量)。2 级血肌酐升高应暂停本品治疗。3 级或 4 级血肌酐升高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心肌炎的报告。应对心肌炎的症状和体征进行监测,对于疑似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并进行心肌酶谱等相关检查。发生 2 级心肌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心肌炎恢复至 0-1 级后能否重新开始本品治疗的安全性尚不明确。发生 3 级或 4 级心肌炎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应密切监测心肌酶谱、心功能等。
免疫相关性肌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肌炎的报告。对于疑似免疫相关性肌炎,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发生 2-3 级肌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至肌炎恢复至 0-1 级。发生 4 级肌炎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考虑监测肌酸激酶,必要时行肌活检等。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甲状腺疾病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甲状腺功能紊乱的报告,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炎。应密切监测患者甲状腺功能的变化及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对于症状性 2 级或 3 级甲状腺功能减退,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对于症状性 2 级或 3 级甲状腺功能亢进,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给予β-受体阻滞剂、抗甲状腺药物治疗或糖皮质激素治疗。如果怀疑有甲状腺急性炎症,可考虑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当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症状改善及甲状腺功能检查恢复,可根据临床需要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对于 4 级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应持续监测甲状腺功能,确保恰当的治疗。
垂体炎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垂体炎的报告。应对垂体炎患者的症状和体征进行监测(包括垂体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并排除其他病因。监测和评估垂体相关的激素水平,必要时进行功能试验,考虑垂体 MRI 检查和自身免疫性抗体检查。发生症状性 2 级或 3 级垂体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激素替代治疗。如果怀疑急性垂体炎,可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发生 4 级垂体炎时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应持续监测垂体功能、肾上腺功能和激素水平,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和其他激素替代疗法。
糖尿病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报告了高血糖症。应对患者的血糖水平或其他糖尿病症状和体征进行监测。根据临床需要给予胰岛素替代治疗。3 级高血糖症或 1 型糖尿病患者,应暂停本品,给予胰岛素替代治疗直至症状缓解。对于 4 级高血糖症或 1 型糖尿病患者,须永久停用本品。应持续监测血糖水平,确保适当的胰岛素替代治疗。
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的报告。应监测患者的重度皮肤不良反应,并应排除其他病因。对于 1 级或 2 级皮疹,可继续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发生 3 级皮疹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发生 4 级皮疹、确诊 SJS 或 TEN 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在本品临床试验中,还在小于 1% 的患者中报告了包括胰腺炎、肌炎、全血细胞减少/双系血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关节炎、上消化道疾病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其他抗 PD-1/PD-L1 抗体也报告了未曾在本品治疗中观察到的发生率较低的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对于其他疑似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首次发生 2 级或 3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暂停本品治疗。对于任何复发性 3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除外内分泌疾病)和任何 4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或其他治疗。
输液相关反应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输液相关反应的报告。本品用药后需密切观察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包括寒战,发热,胸闷,瘙痒,皮疹,低血压等。出现 2 级输液相关反应时,应降低滴速或暂停给药,可考虑给予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和抗组胺药治疗,当症状缓解后可考虑恢复用药并密切观察。如果出现 3 级或 4 级输液相关反应,须立即停止输液并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并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
对驾驶和操作机器能力的影响
基于本品可能出现疲乏等不良反应,建议患者在驾驶或操作机器期间慎用本品,直至确定本品不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
配伍禁忌
在没有进行配伍性研究的情况下,本品不得与其他医药产品混合。本品不应与其它医药产品经相同的静脉通道合并输注。
本品在 2-8 ℃ 避光保存与运输,不得冷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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