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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雷利珠单抗(Tislelizumab Injection)
百泽安
药品分类
免疫药
是否OTC
适应症
肺癌,卵巢癌,肝癌,淋巴瘤,食管癌
生产厂商
百济神州
价格参考
2022年替雷利珠单抗医保价格1450元/支(比2021年医保价格2180元下调了730元),医保报销按照70%的报销比例计算,每支只需自付费约435元。替雷利珠单抗的用量是:每3周给药一次,每次200 mg。计算后可知,患者使用替雷利珠单抗一年的费用是49300元。再经过医保报销(按照70%报销比例计算),每年自付的费用仅为14790元。
是否进入国家医保
上市情况
已上市
成份
  • 活性成份:替雷利珠单抗,针对程序性死亡受体-1(PD-1)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IgG4 变体)。

  • 辅料:柠檬酸钠二水合物、柠檬酸一水合物、L-组氨酸盐酸盐一水合物、L-组氨酸、海藻糖二水合物、聚山梨酯 20 和注射用水。
适应症
  • 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

本品适用于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的治疗。

本适应症是基于一项单臂临床试验的客观缓解率和缓解持续时间结果给予的附条件批准。本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将取决于正在开展中的确证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能否证实本品治疗相对于标准治疗的显著临床获益。

  • 尿路上皮癌

本品适用于 PD-L1 高表达的含铂化疗失败包括新辅助或辅助化疗 12 个月内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的治疗。 

本适应症是基于一项单臂临床试验的客观缓解率和缓解持续时间结果给予的附条件批准。本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将取决于正在开展中的确证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能否证实本品治疗相对于标准治疗的显著临床获益。 

  • 非小细胞肺癌

本品联合紫杉醇和卡铂或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和卡铂用于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一线治疗。

本品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一线治疗。

本品单药适用于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既往接受过含铂方案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以及 EGFR 和 ALK 阴性或未知的,既往接受过含铂方案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 NSCLC 成人患者。

  • 肝细胞癌

本品适用于至少经过一种全身治疗的肝细胞癌(HCC)的治疗。 

本适应症是基于一项 II 期临床试验的客观缓解率和总生存期结果给予的附条件批准。本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将取决于正在开展中的确证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能否证实本品治疗相对于标准治疗的显著临床获益。

  • 高度微卫星不稳定型实体瘤

本品适用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微卫星高度不稳定型(MSI-H)或错配修复基因缺陷型(dMMR)的成人晚期实体瘤患者。

既往经过氟尿密啶类、奥沙利铂和伊利替康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结直肠癌患者;

既往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且无满意替代治疗方案的其他晚期实体瘤患者;

本适应症基于替代终点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暂未获得临床终点数据,有效性和安全性尚待上市后进一步确证。

  • 食管鳞状细胞癌

本品联合紫杉醇和铂类药物或含氟尿嘧啶类和铂类药物用于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的一线治疗。

本品适用于既往接受过一线标准化疗后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的治疗。 

  • 鼻咽癌

本品联合吉西他滨和顺铂用于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的一线治疗。

  • 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本品联合氟尿嘧啶类和铂类药物化疗用于 PD-L1 高表达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或转移性的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一线治疗。


用法用量

本品须在有肿瘤治疗经验的医生指导下用药。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中使用本品应选择择 PD-L1 高表达的患者。PD-L1 表达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检测方法进行评估。PD-L1 表达是通过免疫组化法进行测定,PD-L1 高表达定义为:如果肿瘤浸润免疫细胞数>1%,则定义为 ≥ 25% 的肿瘤细胞或 ≥ 25% 的免疫细胞存在 PD-L1 表达;如果肿瘤浸润免疫细胞数 ≤ 1%,则定义为 ≥ 25% 的肿瘤细胞或所有免疫细胞(100%)存在 PD-L1 表达。

在使用本品治疗MSI-H/dMMR 成人晚期实体瘤前,需要明确 MSI-H/dMMR 的状态,应采用经过充分验证的检测方法确定存在 MSI-H/dMMR 方可使用本品治疗。

在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中使用本品应选择 PD-L1 高表达的患者。PD-L1 表达应采用经过充分验证的检测方法进行评估。PD-L1 表达是通过免疫组化法进行测定,PD-L1 高表达定义为:有任何强度 PDL1 膜染色的肿瘤细胞和有任何强度 PD-L1 染色的肿瘤相关免疫细胞覆盖的肿瘤面积(肿瘤和所有促结缔增生基质)占全部肿瘤面积的百分比 ≥ 5%。

推荐剂量

本品采用静脉输注的方式给药,推荐剂量为 200 mg,每 3 周给药一次。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本品与化疗联用时,若为同日给药则先输注本品。

有可能观察到非典型疗效反应(例如最初几个月内肿瘤暂时增大或出现新的病灶,随后肿瘤缩小或新病灶消失)。如果患者临床症状稳定或持续减轻,即使有初步的疾病进展表现,基于总体临床获益的判断,可考虑继续应用本品治疗,直至证实疾病进展。

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永久停药,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

特殊人群

肝功能不全

适用于非肝细胞癌患者:轻度肝功能不全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中度或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不推荐使用,没有对重度肝功能异常患者进行本品的相关研究。

适用于肝细胞癌患者:轻度、中度肝功能不全患者无需调整剂量,没有对重度肝功能异常患者进行本品的相关研究。

肾功能不全

目前本品尚无针对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的研究数据,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不推荐使用。轻度或中度肾功能不全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儿童人群

尚无本品在 18 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

老年人群

本品目前在 ≥ 65 岁的老年患者中应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给药方法

本品仅供静脉输注使用。第一次输注时间应不短于 60 分钟;如果耐受良好,则后续每一次输注时间应不短于 30 分钟。输注时所采用的输液管须配有一个无菌、无热源、低蛋白结合的输液管过滤器(孔径 0.2 或 0.22μm)。

本品不得采用静脉推注或单次快速静脉注射给药。将本品用注射用氯化钠溶液(9 mg/mL,0.9%)稀释至 1-5 mg/mL 之间的浓度后进行静脉输注。

给药前药品的稀释指导如下:

溶液制备和输液

•请勿摇晃药瓶。

•药品从冰箱中取出后,稀释前可在室温下(25°C 及以下),最长放置 2 小时。

•应目视检查注射用药是否存在悬浮颗粒和变色的情况。本品是一种澄清至微乳光、无色至淡黄色液体。如观察到可见颗粒或异常颜色,应弃用药物。

•抽取两瓶本品注射液(共 20 mL,含本品 200 mg),转移到含有注射用氯化钠溶液(9 mg/mL,0.9%)的静脉输液袋中,制备终浓度范围为 1-5 mg/mL。将稀释液缓慢翻转混匀。

•本品不含任何防腐剂。建议从冰箱取出后立即进行溶液制备,稀释后溶液建议立即使用。如不能立即使用,稀释液可保存不超过 24 小时,该 24 小时包括冷藏条件下(2-8°C)储存不超过 20 小时,以及恢复至室温(25°C 及以下)且完成输液不超过 4 小时。

•本品不得冷冻。

•请勿使用同一输液管与其他药物同时给药。

•本品仅供一次性使用。必须丢弃药瓶中剩余的任何未使用的药物。

注意事项

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可发生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包括严重和致死病例。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可发生在本品治疗期间及停药以后,可能累及任何组织器官。

对于疑似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排除其他病因。大多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是可逆的,并且可通过中断本品治疗、皮质类固醇治疗和/或支持治疗来处理。整体而言,对于大部分 2 级以及某些特定的 3 级和 4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需暂停给药。对于 4 级及某些特定的 3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需永久停药(参见【用法用量】)。对于 3 级和 4 级及某些特定的 2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根据临床指征,给予 1-2 mg/k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及其他治疗,直至改善到 ≤ 1 级。皮质类固醇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逐渐减量直至停药,快速减量可能引起不良反应恶化或复发。如果不良反应在皮质类固醇治疗后继续恶化或无改善,则应增加非皮质类固醇类别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本品给药后任何复发性 3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 2 级或 3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未改善到 0-1 级(内分泌疾病除外),以及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皮质类固醇未能降至 ≤ 10 m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应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肺炎

已经在本品治疗中观察到了免疫相关性肺炎,包括致死病例(参见【不良反应】)。应监测患者是否有肺炎症状和体征,如呼吸困难、缺氧表现、咳嗽、胸痛等,以及放射学改变(例如局部毛玻璃样混浊、斑块样浸润)。疑似免疫相关性肺炎的病例应采用影像学、肺功能、动脉血氧饱和度等检查进行评估和确认,并排除感染、疾病相关等其他病因。对于 2 级免疫相关性肺炎的患者,应暂停本品治疗,出现 3 级或 4 级或复发性 2 级免疫相关性肺炎的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监测患者是否有免疫相关性结肠炎相关症状和体征,如腹痛、腹泻、粘液便或血样便,并排除感染和基础疾病相关性病因。出现 2 级或 3 级免疫相关性腹泻或结肠炎的患者,应暂停本品治疗。4 级或复发性 3 级免疫相关性腹泻或结肠炎,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应考虑肠穿孔的潜在风险,必要时行影像学和/或内镜检查以确认。  

免疫相关性肝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肝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定期(每个月)监测患者肝功能的变化及肝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并排除感染及与基础疾病相关的病因。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肝炎,应增加肝功能检测频率。2 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暂停本品治疗。3 级或 4 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对于肝细胞癌患者:应根据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免疫相关肝炎的严重程度并参考基线 AST 或 ALT 水平进行暂停给药、永久停药或恢复给药,具体参考表 1(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肾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肾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定期(每个月)监测患者肾功能的变化及肾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肾炎,应增加肾功能检测频率。多数出现血清肌酐升高的患者无临床症状。应排除肾功能损伤的其他病因。2 级或 3 级血肌酐升高应暂停本品治疗。4 级血肌酐升高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甲状腺疾病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甲状腺功能紊乱的报告,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及甲状腺炎(参见【不良反应】)。应密切监测患者甲状腺功能的变化及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对于症状性 2 级或 3 级甲状腺功能减退,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对于症状性 2 级或 3 级甲状腺亢进,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给予抗甲状腺药物。如果怀疑有甲状腺急性炎症,可考虑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当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症状改善及甲状腺功能检查恢复,可根据临床需要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对于 4 级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应继续监测甲状腺功能,确保恰当的激素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垂体炎  

应对垂体炎患者的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包括垂体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并排除其他病因。监测和评估垂体相关的激素水平,必要时行功能试验,考虑垂体 MRI 检查和自身免疫性抗体检查。发生症状性 2 级或 3 级垂体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激素替代治疗。如果怀疑急性垂体炎,可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发生 4 级垂体炎时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应继续监测垂体功能、肾上腺功能和激素水平,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和其他激素替代疗法(参见【用法用量】)。  

肾上腺功能不全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报告了肾上腺功能不全(参见【不良反应】)。应对肾上腺功能不全患者的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并排除其他病因。监测和评估肾上腺功能相关的激素水平,必要时行功能试验。发生症状性 2 级肾上腺功能不全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发生 3-4 级肾上腺功能不全时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和其他激素替代疗法(参见【用法用量】)。  

高血糖症及 I 型糖尿病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报告了 I 型糖尿病(参见【不良反应】)和高血糖症。应对患者的高血糖或其他糖尿病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根据临床需要给予胰岛素替代治疗。3 级高血糖症或 I 型糖尿病患者应暂停本品治疗,4 级高血糖症或 I 型糖尿病患者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应继续监测血糖水平,确保适当的胰岛素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在接受抗 PD-1/PD-L1 治疗的患者中有史蒂文斯-约翰综合征(SJS)和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的报告。对 1 级或 2 级皮疹,可继续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发生 3 级皮疹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发生 4 级皮疹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对于疑似 SJS 或 TEN 的患者,暂停本品治疗,并对患者进行专业评估和治疗。如果确诊 SJS 或 TEN,则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心肌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对心肌炎的临床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对于疑似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并进行心肌酶谱等相关检查。发生 2 级心肌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心肌炎恢复至 0-1 级后能否重新开始本品治疗的安全性尚不明确。发生 3 级或 4 级心肌炎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应密切监测心肌酶谱、心功能等(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胰腺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胰腺炎及免疫相关性脂肪酶升高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对血淀粉酶和脂肪酶(治疗开始时、治疗期间定期以及基于临床评估具有指征时)及胰腺炎相关的临床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发生 3 级或 4 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2 级或 3 级胰腺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发生 4 级胰腺炎或任何级别复发的胰腺炎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

应密切监测患者血小板水平及有无出血倾向的症状和体征,如牙龈出血、瘀斑、血尿等症状,并排除其他病因及合并用药因素。发生 3 级或 4 级血小板减少时,应该暂停用药,给予对症支持治疗,直至改善至 0-1 级,根据临床判断是否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及是否可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神经系统不良反应

外周神经毒性  

发生 2 级外周神经毒性应暂停本品治疗,3 级或 4 级外周神经毒性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重症肌无力  

发生 2 级重症肌无力应暂停本品治疗,给予口服吡啶斯的明治疗,可根据症状增加剂量,并考虑开始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3 级或 4 级重症肌无力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监测症状、肺功能和神经系统评估,根据临床指征可给予血浆置换或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等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此外,其他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较小可能发生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参见【不良反应】)。 

如果同时发生葡萄膜炎及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检测是否发生了伏格特-小柳-原田综合征,需全身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以防止永久失明。  

对于其他疑似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首次发生 2 级或 3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暂停本品治疗。对于任何复发性 3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内分泌疾病除外)和任何 4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在上市后接受 PD-1 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中有实体器官移植排斥反应报告。本品可能会增加实体器官移植受者的排斥反应风险。在这些患者中,应权衡替雷利珠单抗治疗的获益与可能的器官排斥风险。

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患者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并发症

在同类抗 PD-1 抗体产品中,在治疗开始前或终止后进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均有致命和严重并发症报道。移植相关并发症包括超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急性 GVHD、慢性 GVHD、降低强度预处理后发生的肝静脉闭塞性疾病(VOD)和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发热综合征。需要密切监测患者的移植相关并发症,并及时进行干预。需要评估同种异体 HSCT 之前或之后使用抗 PD-1 抗体治疗的获益与风险。  

输液反应

在使用本品治疗时可能会观察到输液反应,症状包括发热、寒战、恶心、瘙痒症、血管性水肿、低血压、头痛、支气管痉挛、荨麻疹、皮疹、呕吐、肌痛、头晕或高血压。可能发生罕见的危及生命的反应。因此在输液期间应密切监测患者是否出现这些症状和体征。出现 2 级输液反应时,应降低滴速或暂停给药,当症状缓解后可考虑恢复用药并密切观察。如果出现 3 级或 4 级输液反应,必须停止输液并永久停止本品治疗,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对驾驶和操作机器能力的影响

基于本品可能出现疲乏等不良反应(参见【不良反应】),因此,建议患者在驾驶或操作机器期间慎用本品,直至确定本品不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  

配伍禁忌

在没有进行配伍性研究的情况下,本品不得与其他医药产品混合。本品不应与其它医药产品经相同的静脉通道合并输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妊娠期

尚无妊娠女性使用本品治疗的数据。动物研究已显示 PD-1 阻断性抗体具有胚胎胎儿毒性(参见【药理毒理】)。已知人 IgG4 会穿过胎盘屏障,作为一种 IgG4,本品可能会经母体传输给发育中的胎儿。除非临床获益大于潜在风险,不建议在妊娠期间使用本品治疗。

哺乳期

目前尚不清楚本品是否会经人乳分泌,以及本品对母乳喂养的婴幼儿及母乳产量的影响。由于人 IgG 会分泌到母乳中,本品对母乳喂养的婴幼儿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故建议哺乳期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 5 个月内停止哺乳。

避孕

育龄期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次本品给药后至少 5 个月内应采用有效避孕措施。

生育力

尚无本品对生育力潜在影响的研究数据,因此本品对男性和女性生育力的影响不详。


相互作用

替雷利珠单抗是一种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尚未进行与其他药物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研究。因单克隆抗体不经细胞色素 P450(CYP)酶或其他药物代谢酶代谢,因此,合并使用的药物对这些酶的抑制或诱导作用预期不会影响本品的药代动力学。

因可能干扰本品药效学活性,应避免在开始本品治疗前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及其他免疫抑制剂。但是如果为了治疗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可在开始本品治疗后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及其他免疫抑制剂 


贮藏

于 2~8℃避光保存和运输,请勿冷冻。 



暂无数据

以上药品信息仅供参考,不能替代专业诊疗意见,具体决策请遵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