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铂敏感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成人患者在含铂化疗达到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后的维持治疗。
包装规格
本品一般为胶囊剂,内容物为白色至类白色粉末,100mg*30粒。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推荐剂量为300mg,1次/天空腹或进餐时服用均可。本品胶囊剂应在每天同时间整粒吞服。睡前服可减少恶心的发生率。在以铂类为基础的化疗方案结束后8周内应开始本品的治疗。如漏服或服药后呕吐,不必补服,按预定时间服用下次剂量。
如出现≥3级的非血液性不良反应,暂停用药,如28d内不良反应得到缓解,以200mg重新开始治疗,如在此剂量下,仍出现≥3级的非血液性不良反应,应暂停用药,如28天内不良反应得到缓解,以100mg重新开始治疗,如在此剂量下,仍出现≥3级的非血液性不良反应,在28天内未见缓解者,应永久停药。
首次出现血小板计数1000/μl或血红蛋白恢复至>9g/天,应降低剂量至200mg,重新开始;如果再出次出现上述情况,应暂停用药,如28天内中性粒细胞计数恢复至>1000/μl或血红蛋白恢复至>9g/dl,应降低剂量至100mg,重新开始。如在28天内中性粒细胞计数不能恢复至>1000/μl或血红蛋白>9g/dl或在100mg剂量下仍出现中性粒细胞计数<1000/μl或血红蛋白<8g/dl,应永久停药。
出现血小板计数≤10000/μl,应考虑输注血小板,如果同时服用抗血小板药、抗凝药,应考虑停止合用这些药物,或输注较高剂量的血小板。
通常情况下,建议首先暂停治疗(但暂停治疗应不超过28天),至不良反应缓解,然后在相同剂量下重新开始治疗。如果再次发生不良反应,建议下调剂量。如果28天给药暂停后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用本品。如果暂停给药和下调剂量无法控制不良反应,建议永久停药。
基于不良反应进行剂量下调
建议剂量下调首先从每天3粒胶囊(300mg)减少至每天2粒胶囊(200mg)。如果需要进一步下调剂量,可第二次下调剂量,从每天2粒胶囊(200mg)减少至每天1粒胶囊(100mg)。
针对不良反应的推荐剂量调整
低体重患者NOVA研究中,约25%的患者体重低于58kg,并且约有25%的患者体重大于77kg。低体重患者(78%)中3或4级药物相关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大于高体重患者(53%)。仅有13%的低体重患者在第3个疗程(28天为1个疗程)之后仍保300mg剂量。对于体重低于58 kg的患者,可考虑200mg的起始剂量。
不良反应
严重不良反应包括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和(或)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骨髓抑制、心脏毒性。
常见血小板减少、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白细胞减少、心悸、恶心、便秘、呕吐、腹痛、口腔黏膜炎、腹泻、消化不良、口干、疲乏、食欲降低、尿路感染、ALT和(或)AST升高、肌痛、腰痛、关节痛、头痛、头晕、感觉障碍、失眠、焦虑、鼻咽炎、呼吸困难咳嗽、皮疹、高血压、血红蛋白降低。
少见心动过速、周围水肿、低血钾、支气管炎、结膜炎、YGGT升高、血肌酐升高、碱性磷酸酶升高体重减轻、抑郁、鼻衄。
禁忌
孕妇禁用。
尚不清楚是否分泌至乳汁中,鉴于其严重的不良反应,哺乳期妇女使用时应停止哺乳至治疗结束后至少1个月。
儿童用药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尚未确定。
轻、中度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不必调整剂量,重度肾功能不全、终末期肾病患者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尚未明确。
轻度肝功能不全的患者不必调整剂量,中、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的安全性尚未明确。
注意事项
本品可导致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请核实病名)和(或)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严重者可致命。如确诊上述疾病,应立即停药。
本品可导致骨髓抑制,治疗的头一个月内,每周检测全血细胞计数,以后每月一次,如临床需要,随时检查。
本品可导致高血压甚至高血压危象,治疗的头一年内,每月检测血压和心率,之后定期检查。患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心律失常、高血压的患者,更应密切监测,高血压患者可能需要调整抗高血压药的剂量。
本品有胚胎毒性,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至少6个月,育龄期妇女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贮藏
贮于20-25℃,短程携带允许15-30℃,有效期12个月。
暂无数据